導讀:
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規定是《勞動
合同法》第22、23條,若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需要支付相應的
違約金。勞動者
違約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帶來嚴重損害等。
一、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規定是:《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律師提醒您,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二、勞動者
違約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
違約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如下: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者主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主動離職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金。律師提示您,但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