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國家對于兒童的保護設立了非常多的相關法律,不過當前還有少部分用人單位或者是一些經營戶會招收一些童工使用降低運營成本,但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且對于社會的發展來說是非常不利的,那如果飯店收童工怎么處理處罰呢?
《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三)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
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
醫療和生活費用。(四)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
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五)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是什么用人單位,只要對童工進行使用的我們就應該進行檢舉舉報,因為童工的使用不僅在道德上需要受到譴責,從法律層面來說也是歸屬于違法行為,我們需要對此有明確的認識,飯店收童工怎么處理這樣的問題,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關注,遇到童工使用或者是拐賣兒童的情況要積極給予兒童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