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法條中:
(1)“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
(2)“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
(3)“發生故事”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
2、《關于職工外出學.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規定: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期間,在學.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為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和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4、《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