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與林女士于1990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雙兒女。1996年馬先生離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顧,馬先生只在逢年過節才回家探望,期間從未支付子女撫養費,亦未承擔過家庭生活開支。
2022年,馬先生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江南區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庭審中,馬先生同意支付林女士3萬元作為未盡到家庭義務的補償,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歸林女士所有。
被告林女士同意
離婚,辯稱房屋系被告在原告離家期間獨自出資建設,原告未參與建設亦未出資,理應歸被告所有;原告拋妻棄子、遺棄家庭成員長達26年,期間未盡撫育義務,被告獨自撫育子女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
起訴離婚,被告亦同意
離婚,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準予原、被告
離婚。
案涉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但系在原告離家期間由被告籌資承建,被告主張房屋歸其所有,原告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故案涉房屋歸被告單獨所有,原告有協助被告將案涉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钡囊幎?,被告主張原告支付經濟補償于法有據。因雙方對經濟補償的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法院綜合考慮原告離家26年、被告承擔了全部的家務勞動并撫育兩個未成年子女以及雙方的收入情況、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