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賣方由于針對特定目的地的貨物適用的出口禁令,而無法取得出口許可證之場合,將會出現(xiàn)有關買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許可證的問題。在Pound v.Hardy256案中,賣方便是這么主張的。此問題僅被扼要考慮。在上議院中的某些陳述,似乎表明預期的目的地(東德的羅斯托夫市)已成為
合同的一項條款257,但是,此種觀點似乎并未被上議院全體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勛爵評論道:依本案之
合同,買方明顯未受選擇目的地的限制,但是要求他們指定一個替代目的港已經太遲了。258關于買方于訂立FOB
合同當時,是否將所需貨物的目的地,作為一項
合同條款,及是否有任何一般規(guī)則令人懷疑。反之,也許同樣正確的乃是,沒有必要在一份以FOB銷售原產地為交貨港的貨物的要約中,默示此種條款。目的地或貨源供應地是否
合同的某項條款,也許取決于每一個案的具體情況。
§510 援引FOB條款作為從中推論出答案的任何企圖,將使其含義超出允許的限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F(xiàn)OB 條款被解釋為貨物在裝運港交貨后,貨物的去向與賣方無關,顯然,也許甚至不消說,人們傾向于一種推論:貨物進口至某一特定市場的保證,被默示于
合同,因為支持相反說法或推論者亦有道理,一般而言,也許在內銷
合同中,遠比外銷
合同更難默示任何此種條款,盡管自Pound.v.Hardy案并未抽取出一般適用的規(guī)則,而該案則被認為是根據(jù)其特定事實作出的判決。再者,在進口禁令是由于銷售標的物的性質或原產地之情況下,買方或許必須承擔貨物在其目的地無法交易的任何風險。因為賣方并未保證:對于其在預定的目的地,260轉售(或使用)不存在當?shù)氐姆山睢O嗨频兀粲捎诔羞\人的運輸安排失誤,使得貨物無法運抵其目的港,此種風險通常由買方承擔,他通常并不能對該項履約變得不可能提出索賠,因為承運人無法在預定的卸貨港交付貨物。
值得注意的是預期目的成為
合同的一項條款的規(guī)定,不應認為僅是為買方的利益。賣方通常對于禁止他所提供或制造的貨物出口,擁有合法利益。賣方可能希望限制將貨物運抵某一市場,該市場要么與他自身的業(yè)務相沖突,要么由于他個人的觀點或與賣方本國國家利益相沖突。恰恰相反,賣方在某一特定目的地可能擁有利益。
因此,在Port Sudan Cotton Co.v.Govindas wamy Chettiar & Sons262案中,
上訴法院不得不考慮FOB
合同的賣方,是否因其拒絕裝運9000包蘇丹棉花至除了印度以外的目的地而構成
違約。在爭議發(fā)生之前的數(shù)年間,在印度與蘇丹之間有一項貿易協(xié)議,賣方主張爭議的
合同(與一家印度買方訂立)應按該貿易協(xié)議履行。印度買方則認為,在
合同的最后文本中,并沒有并入對棉花目的地的任何限制條款,并指定了一艘目的港為羅馬尼亞的船。該買賣是由投標競價成交,標書表明買方欲將棉花轉售給一些印度工廠,賣方準備并簽署的原始
合同顯示其目的地是印度。但買方對此表示異議,并從賣方獲取了一份電傳,該電傳確認假如貨款是用自由兌換貨幣有效支付的話,不存在目的地的任何限制,該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然而,賣方除了印度以外,無法取得貨運經任何其他目的地許可證,試圖以買方在其標書中誤述了目的地,而
合同規(guī)定了目的地為印度為由合法地解除
合同。但
上訴法院(Denning Browne 和Pennycuick 大法官)推翻了仲裁裁決和法官的一審判決,認定不存在誤述,賣方拒絕履約構成
違約,因為買方有權指定任何目的地,在此種情況下不存在任何目的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