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已經是法制社會了,您在找工作的時候,很多用人單位都會與新職員辦理入職手續同時簽訂勞動
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并沒有簽署勞動
合同,而是簽署一份勞動只要入職協議,那么入職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給您整理相關資料。
一、新員工簽訂的入職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
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
所以,對于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
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并不具備勞動
合同法意義上的
合同概念,所以對于僅有簡易
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于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但是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的,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當做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使用。
二、入職協議等同
合同嗎?
入職前簽定的協議不是成為勞動
合同,屬于職業意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建立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簽署勞動
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
2、勞動
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
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
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對勞動
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通過我們給您整理了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在入職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的。但是勞動者簽訂的入職協議并不同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入職協議只能當做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