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與事故聯系最為緊密的就是事故車輛。我們發現有的時候中,為配合對事故進行處理,一般交警會先扣押事故車輛,但有些事故中卻不會。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到底
交通事故車輛能否扣押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
交通事故車輛能否扣押
公安機關在作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同時,交通警察幾乎都會建議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
保全措施,否則會解除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對事故車輛的扣留,人民法院審查受害人申請之后,同意采取
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財產
保全案件的法定條件來分析,當事人提出申請和提供擔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車輛似乎也是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受害人申請財產
保全的目的,自以為也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事故車輛好象都能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問題的關鍵,一是受害人能否找對責任人;二是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即車主是否承擔責任。根據訴訟程序的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人與財產
保全的被申請人、與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與
執行程序中的被
執行人一般應當是相對應的、一致的,所以受害人在申請財產
保全的時候首先要正確理解訴訟程序中各階段當事人與民事責任人的相互關系,才能正確判斷事故車輛是否與案件有關,也才能判斷財產
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確。如果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即車主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責任人,那么該車主在訴訟中才會被列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才有可能在
執行程序中作為被
執行人,事故車輛才有可能作為其財產被強制
執行。如果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即車主不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責任人,那么該車主就是民事訴訟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車輛也就變成了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的財物,強行
保全事故車輛必定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規定是要進行國家賠償的。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一致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責任主體,對該機動車還能采取
保全措施;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只有認定車主負有賠償責任,對事故車輛才能采取
保全措施,如果認定車主不負賠償責任,那么該事故車輛就不能采取
保全措施。
二、
交通事故如何救濟與賠償
第一,法律確立了醫院的救助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醫療機構對
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制度,并確定
保險公司有預付搶救費用的義務。該法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的,由
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了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先行墊付制度。規定肇事車輛雖然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的,但是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四,
交通事故責任人僅承擔
保險責任以外的補充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答案是肯定的,但扣押事故車輛也有期限限制,而不能無止限的扣押下去。實踐中,
交通事故訴訟同其他訴訟一樣,可以進行財產
保全,了解財產
保全的相關內容很有必要。而要是不請該如何申請進行
交通事故財產
保全的話,可以委托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