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簽訂
合同的可以采取書面、口頭以及其他形式。但是針對一些比較特殊的
合同,法律規定的簽訂方法是不同。那么您知道勞動
合同的簽訂方法有幾種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
合同的簽訂方法有幾種
勞動
合同的簽訂方式就一種,就是書面形式。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16~17條規定來訂立勞動
合同。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綜上可知,對于勞動
合同這種比較特殊的
合同來講,《勞動
合同法》中做出了特殊的規定,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必須要以書面形式做出。而要是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話,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