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怎么辦
債權債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法律關系之一。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將可以轉讓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這時,債務人應該向第三人來主張在債權。很多人存在這樣的疑惑,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該怎么辦?下面由我們為您答疑解惑。
一、可以轉讓的債權包括哪些?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
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
合同不產生影響。如形成債權的買賣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
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于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債權,轉讓
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們認為,這類
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
合同可按有效
合同處理;附條件的
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
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
合同處理為妥。
二、法律對債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中關于債權轉讓規定于第91條:“
合同一方將
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
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對此也只有寥寥數語。第79條至第83條、第87條對債權轉讓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如不能轉讓的情形、轉讓權利通知義務、從權利應一并轉讓、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內容作了粗略規定。其中債權轉讓通知義務與《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的須經債務人同意相沖突。有關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民法通則》規定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經濟發展,而《
合同法》規定過于寬泛,不利于保護債務人和他人利益。
三、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怎么辦?
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么處理:通知既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
合同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通過的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債權轉讓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債權的轉讓并不改變原來債權的內容,只是債權人主體資格的變化,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取得債權。2、債權轉讓
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非
合同當事人,因此,債權轉讓并不需要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只需及時告知債務人既可。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債權轉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且債務人不接受債權轉讓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這個前提是只要債權人合法轉讓債權,并通知了債務人就是成立的。我們提醒您,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候一定要通知債務人,以防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