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和對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經過我國各部委的討論,后又經過國務院同意,最后擬定出了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對此辦法做了一個簡單的介紹,并對部分條文做了解釋。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以下簡稱救助
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
基金。救助
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
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按照
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
基金孳息;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和其他資金。救助
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救助
基金將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
基金墊付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
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救助
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
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按規定需要救助
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
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
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
醫療機構。《辦法》規定,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
基金的有關政策,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
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
基金。救助
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
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
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地方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
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
基金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醫療機構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
基金墊付搶救費用。《辦法》規定,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
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
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
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辦理交強險業務的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
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
基金特設專戶。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
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
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
基金撥付財政補助。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
基金特設專戶。《辦法》還規定,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救助
基金墊付了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規定還說明了墊付的時間、如何申請
基金的流程等問題,規定對這些問題做了全面的解釋,讓我們每一個可以得到補償的受害人明白這規定的用處和如何運用這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