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臺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其中第十四條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那么具體來說
交通事故復核時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接下來,就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
交通事故復核時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1、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2、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復核申請,應當使用《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并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
3、審核后,應當在收到《
交通事故定復核申請書》后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4、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
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
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5、下列復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1)事故當事人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后提出復核申請的;
(2)經復核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仍存有異議要求復核的;
(3)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
對復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門應當制作并送達《
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的途徑。
二、
交通事故復核應注意什么
1、由于簡易程序處理的
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復核范圍之外,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出現利用簡易程序處理人情案件的情況。一經適用簡易程序,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的當事人無法通過復核進行救濟。在這種情況下,該事故是否屬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就成為重點。《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只有在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圍適用簡易程序,則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因制作程序違法而失去證據的效力。
2、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可以利用提
起訴訟的程序技巧來終止可能引起對其不利的復核程序。一方當事人一旦向法院提
起訴訟,那么復核程序就會依法終止,而原事故認定書就會被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供合議庭參考,使得申請人復核權利變成一紙空文。此種情況,應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庭說明一起啟動復核程序以及復核程序終止的原因,以此來降低原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
關于
交通事故復核時的程序的內容,我們就為您解答到此。
交通事故復核是整個
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一環,甚至可有扭轉整個局面。所以一旦涉及
交通事故,最好求助于專業律師,幫助你從全局來把握整個
交通事故的處理,妥善利用
交通事故審核及其程序技巧,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