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
結婚容易
離婚難,同樣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難。根據我國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四種: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是股東會決議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在實踐中,第四種情形是公司經營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卻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種情形也比較容易做到,只是手續煩瑣而已;第二種情形是最難做到的,好合好散,說易行難;第一種情形雖然很容易界定,卻往往會出現控制股東不積極清算的情況。雖然在第一、三、四種情形下解散公司并不困難,但是對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東而言,似乎卻是難以期待的情形,多數股東因此轉而希望通過協商并進而形式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然而協商解散卻又是很多公司無法做到的事,因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對公司解散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大股東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東就會束手無策;或者在大家都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
股權的情況下,部分股東不同意,其他股東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東不能以適當的理由解散公司,將導致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股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有限責任公司在決策和經營管理上是實行資本多數決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沒有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大股東濫用表決權和公司董事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現象非常普遍,小股東權益因此受到侵害,卻又不能啟動解散程序,只能聽任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二、“三十六計走為上”,然而有限公司少數股東卻又無法象上市公司的股東那樣拋售股份,“用腳投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其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還享有優先購買權,甚至許多公司在章程中禁止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這樣就造成股東的出資被長期占用,卻沒有或者很少收益。三、很多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為保證公司股東均可參加公司事務的管理,通常會通過各種手段在股東會層面和董事會層面分散公司的表決權或保留少數股東對表決的否決權,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無法形成解散決議。另外還有一些公司
股權結構的設置本身就決定了公司股東必須協商一致,否則無法通過任何重要決議,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無法形成解散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