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房屋
拆遷補償是怎么規(guī)定的?
房屋是一個家存在的承載體,所以征地
拆遷一定會對人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并給他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故而就需要政府部門出臺相應的安置補償政策,在最快的時間內妥善安置好
拆遷戶們的居住問題,并在經(jīng)濟上給予適度的補償。那么常州房屋
拆遷補償規(guī)定是怎樣的呢?具體的規(guī)定內容如下所示。
2020常州房屋
拆遷補償是怎么規(guī)定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
拆遷的管理,維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
拆遷,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
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
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
拆遷人,是指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
拆遷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工作。各轄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guī)劃、房管、財政、物價、工商、經(jīng)貿(mào)、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
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
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
拆遷項目進行評估;
(二)
拆遷人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
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發(fā)布
拆遷公告;
(四)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五)
拆遷人按照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
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
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
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
拆遷的時間,
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但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對實施房屋
拆遷的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申領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
拆遷計劃和
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情況證明。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拆遷人在申領房屋
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
拆遷計劃和
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
拆遷范圍;
(二)
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xiàn)狀;
(三)
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huán)保措施;
(四)
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
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
拆遷范圍圖。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應根據(jù)
拆遷項目評估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托辦理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項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用于
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情況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管,具體辦法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
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
拆遷人、
拆遷范圍、
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
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
拆遷人、
拆遷單位等應當及時向被
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
拆遷許可證確定的
拆遷范圍和
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
拆遷。
需要延長
拆遷期限的,
拆遷人應當在
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
拆遷申請;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
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二條具有
拆遷資格的
拆遷人可以自行
拆遷,不具有
拆遷資格的
拆遷人應當委托具有
拆遷資格的
拆遷單位實施
拆遷。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
拆遷人,不得接受
拆遷委托。
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
拆遷資格證書,接受
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
拆遷范圍內對被
拆遷人進行
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單位。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托
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
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
拆遷委托
合同。
拆遷人應當自
拆遷委托
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
拆遷委托
合同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
拆遷單位不得轉讓
拆遷業(yè)務。
第十四條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
拆遷單位的管理。
拆遷單位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群眾監(jiān)督。從事房屋
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jīng)過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yè)培訓,取得
拆遷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房屋
拆遷工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
拆遷工作人員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
拆遷市場的管理,
拆遷人應當委托社會信譽好、服務意識強的
拆遷單位實施
拆遷。房屋
拆遷應逐步采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拆遷單位,具體辦法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guī)劃、土地、房管、工商、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xù):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四)析產(chǎn)、分戶;
(五)頒發(f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jīng)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在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xù)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停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和層次、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
拆遷人應當與被
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八條被
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
保全后,方可實施
拆遷:
(一)產(chǎn)權不明或者產(chǎn)權有糾紛的;
(二)產(chǎn)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
拆遷房屋系
房產(chǎn)管理部門代管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
保全。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
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訴訟期間,
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
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
拆遷人、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是被
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未達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戶數(shù)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
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
拆遷的
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轄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
拆遷,或者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拆遷。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
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
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
拆遷的依據(jù)、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jù)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
拆遷,必須經(jīng)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
拆遷申請。未經(jīng)行政裁決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拆遷。 實施強制
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
保全。
第二十二條聽證辦法和裁決辦法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并按照規(guī)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條尚未完成
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jīng)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
拆遷人,并自轉讓
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安全條件、具有
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的企業(yè)承擔,并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
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
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單位必須按照準確、齊全、規(guī)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
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和
拆遷單位應當在
拆遷項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內,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應當按照臨時
建筑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外,被
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方式。 因市政建設項目(包括城市道路、橋梁、河道整治、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環(huán)衛(wèi)、燃氣、駁岸、碼頭、人防、道路照明、綠化等項目)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項目
拆遷的非住宅房屋不作產(chǎn)權調換。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
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
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
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
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提供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對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
拆遷人應當提供辦理產(chǎn)權所需的所有資料。
第三十二條被
拆遷人所購房屋價款中與被
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相等部分的契稅,征管部門憑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有關證明予以免征。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chǎn)權調換,由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
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
拆遷人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外,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
合同。
拆遷房產(chǎn)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安置的,
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予以補償: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430元或
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0元的優(yōu)惠價購買并解除租賃關系后,由
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
拆遷人按照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與
房產(chǎn)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分別對被
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費用。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獎勵期限內搬遷并交出房屋的,由
拆遷人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安置房為期房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在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
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并交出被
拆遷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
拆遷人、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xié)議。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
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
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給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因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chǎn)、停業(yè)的,
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和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燃氣移位等補助費及非住宅房屋停產(chǎn)、停業(yè)的補貼標準,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
執(zhí)行。
第四十條經(jīng)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合法產(chǎn)權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
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止,不滿7年被
拆遷的,
拆遷人應當按下列標準對被
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
(一)不滿1年的,增加被
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滿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滿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滿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滿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滿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滿7年的,增加5%。
本條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shù)。
第四十一條被
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拆遷人應當按照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予以補償。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市區(qū)現(xiàn)定為8萬元,金壇市、溧陽市現(xiàn)定為5萬元,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僅有一處住房的被
拆遷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際居住在被
拆遷房屋內;
(二)在其他地方確無住房。
拆遷人應當對享受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被
拆遷人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情況屬實的按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予以補償。
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的被
拆遷人,如享受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
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
拆遷人要求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鎮(zhèn)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經(jīng)濟適用住房或者城鎮(zhèn)廉租住房的管理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
被
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
(一)共同共有產(chǎn)權的房屋經(jīng)評估價值超過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二)住宅與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
拆遷補償總額超過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三)已享受過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四十二條對被
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三級以上房地產(chǎn)評估資質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簽字。
市
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
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在同一
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
拆遷人和被
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
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
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條市、轄市
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各類房屋的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并允許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查閱被
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檔案和相關房地產(chǎn)交易信息。 市、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評估機構查閱被
拆遷人的土地登記資料。
第四十六條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
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qū)位:房屋的周邊環(huán)境、交通和商業(yè)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yè)設施配套狀況等區(qū)位調節(jié)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但對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已持續(xù)營業(yè)1年以上的,應當結合經(jīng)營年限參照經(jīng)營用房評估;
(三)
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
建筑面積為準;對
建筑面積未明確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積乘以系數(shù)⒈22確定;房屋
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qū)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
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具體的
拆遷評估技術細則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對被
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
拆遷人推薦并在
拆遷范圍內公布。被
拆遷人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50%以上的被
拆遷人有不同意見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3日在
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八條
拆遷評估機構確定后,由
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
拆遷評估委托
合同,評估的費用由
拆遷人承擔。 受托評估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評估業(yè)務。
房屋
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
拆遷范圍內的被
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
拆遷評估的依據(jù)、原則、程序、方法、參數(shù)選取等進行協(xié)調并
執(zhí)行共同的標準。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應將確定的現(xiàn)場評估日期通知
拆遷當事人,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
拆遷評估所必須的資料,協(xié)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被
拆遷人拒絕評估機構對被
拆遷房屋評估的,評估機構可依據(jù)被
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資料或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qū)位、朝向、
建筑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由
拆遷人邀請公證機關到場公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評估機構應將拒絕評估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告知
拆遷當事人。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確定
拆遷補償金額的依據(jù)。
第五十條評估機構應將被
拆遷房屋評估報告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是
拆遷人的,
拆遷人應及時將評估報告送交被
拆遷人。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拆遷當事人對此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在5%(含5%)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超出5%范圍的,由
拆遷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
拆遷當事人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評估專家委員會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由
房產(chǎn)管理部門會同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選定的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及房地產(chǎn)、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jù)、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5日內在
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房屋
拆遷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
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jīng)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
拆遷許可證,并處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
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
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
拆遷許可證確定的
拆遷范圍實施房屋
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
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
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
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五條
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轉讓
拆遷業(yè)務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合同約定的
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拆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
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拆遷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委托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
拆遷評估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評估機構與
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
拆遷房屋的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
房產(chǎn)管理部門會同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yè)務的施工企業(yè)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護衛(wèi)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獲取
拆遷補償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其責任。 被
拆遷人阻礙、拒絕
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
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
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
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
拆遷,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
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各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3]88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原規(guī)定
執(zhí)行。
雖然房屋
拆遷會給您的生活帶來影響,但是
拆遷畢竟屬于利國利民的好事兒,所以我們應當支持政府的
拆遷工作。在通過常州房屋
拆遷補償規(guī)定領取到
拆遷補償款后,及早的整理好自己的個人物品并行搬遷工作,如果短時間內無法搬遷完畢的可以
拆遷辦協(xié)商申請延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