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如果夫妻因為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選擇
離婚,會選擇協議
離婚。但如果雙方對財產或其他問題有爭議,也可以選擇到法院提
起訴訟
起訴離婚。但法院對于
離婚案件的審理可能并不會馬上判離,那么,
起訴離婚幾次可以判離?下面由我們為您詳細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一、
起訴離婚幾次可以判離?
符合條件的,
起訴二次基本上法院會判離。
1、如果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一次也可以
離婚;若第一次被判決
離婚,半年后再
起訴,第二次基本上都會判決
離婚。
2、一審在六個月內結案,二審在三個月內結案,
離婚案件一般會短一些,一審兩三個月結案了也是正常的。
3、可以委托別人
起訴,也可以全權委托律師代理,但開庭時委托人必須出庭(特殊情況除外)。
二、
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
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
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
離婚的
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
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
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
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離婚。
(3)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
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
離婚或不準予
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準予
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雙方確實可以證明感情已經破裂,法院也可能一次就判離。夫妻感情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不能換回,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都會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確實調解不成,并且當事人二次提出
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就會判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