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雙方結婚的時候,都希望擁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現實中往往會發生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而不得不
離婚。這其中包括因夫妻中一方在坐牢而導致的感情破裂,那么,坐牢方
起訴離婚怎么辦?我們將在下文中提供相關的內容供您參考。
一、坐牢方
起訴離婚怎么辦?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結婚自由和
離婚自由的原則。只要當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結婚;而對于夫妻
離婚,法律設定的限制則更加少,只要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可以判決
離婚。
實際上,法律并沒有對與犯人
離婚做任何限制。因為,如果僅僅因為對方是犯人,就限制另一方與犯人
離婚,這將嚴重損害犯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因此,可以與服刑人員
離婚。
二、怎樣與坐牢人員
離婚?
普通公民可以通過協議
離婚,或者訴訟
離婚,那怎么與服刑人員
離婚呢?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兩種。協議
離婚是指夫妻對是否
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記
離婚領取
離婚證;訴訟
離婚則是夫妻無法就是否
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向法院
起訴離婚,由法院進行判決。
(一)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協議
離婚,不過操作難度較大。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離婚登記應當夫妻雙方到場。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導致其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到監獄“現場辦公”,或者由獄警押陪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本人覺得這種方式是很難實現的。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除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外,還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
離婚手續。
(二)通過訴訟方式與服刑人員
離婚更加易于操作。
1、
管轄:法律專門規定,服刑人員的配偶對服刑人員提起
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此,與服刑人員
離婚時,應當向原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由于服刑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應訴。一般情況下,受理案件的法院會安排到監獄所在地開庭。提起
離婚訴訟后,根據情況,由法院工作人員去監獄,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
離婚協議,這樣比較實際,也更加便于操作。
2、判決
離婚的可能性: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
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其中第11條規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依據。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
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于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
離婚。
(三)如果提起
離婚一方也屬于服刑人員,如何辦理
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
管轄。具體步驟和上述相同。
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是出于自愿選擇
離婚,無論是否在坐牢,法律都不會干涉其
離婚的權利。坐牢一方提出
離婚,另一方同意的話,就可以辦理
離婚。而如果一方服刑,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法院也應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