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轉讓申請。劃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 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
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后,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