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時需要具備哪些證開發商進行商品房的銷售,不管是銷售期房還是現房,此時都是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才行,而具備資格的表現就是取得了相應的證件。那法律中規定,商品房銷售時需要具備哪些證呢?可能很多購房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商品房銷售時需要具備哪些證
“五證”包括:1、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2、城市規劃管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城市規劃管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4、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建設工程開工證”;5、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溫馨提示:(1)屬于期房預售的,應取得“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屬于外銷商品房的,應取得“市商品房外銷許可證”;(3)屬于外銷商品房預售的,應取得“市商品房外銷預售許可證”。
二、商品房不應分攤的共有
建筑面積
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
三、商品房應分攤的共有
建筑面積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
建筑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單元)與公共
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四、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原則
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計算分攤;無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
建筑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共有
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是: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
建筑面積比例分攤。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
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文件規定為準。在商品房銷售時,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上述五個證件的話,那此時的銷售行為就是違法的,而購房者如果購買到了這樣的商品房,也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我們所購買的面積里面其實是包括了一部分公攤面積的,而實際可以使用的房屋面積,其實并不是
房產證上面的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