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顯然,夫妻中的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的,此時最終的目的肯定還是想要解除婚姻關系。但
起訴離婚程序復雜,我們發現法院一般都是先進行調解的。那在法律上,
離婚案件是否需要調解呢?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離婚案件是否需要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
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
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
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
離婚的,也可以調解
離婚。調解
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
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
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
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
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
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二、
離婚調解的程序是什么
(一)關于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
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律師應注意,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審理
離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辯期為滿前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二)主持或參與調解主體的規定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予以確認。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有些地區的法院在
離婚案件中,設置了訴前調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組織開庭之前,請一些具有相關資歷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這對于促成和解協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上人民調解員訴前調解程序是可以選擇的,而非必須的。因此,是否選擇以上調解程序,根據自身案情掌握。律師還應注意的是,調解時,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親屬參加。若當事人認為需要不公開審理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不公開調解,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三)關于調解的方案與內容調解與庭審不同,調解方案可由調解人員提出,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調解方案內容可以超過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允許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條款內容。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計入調解書。(四)與判決書不同,調解書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在調解書中列明擔保人,并交調解書送交擔保人。(五)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意向書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
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而要是法院在未經過調解的情況下,就直接對案件作出判決的話,那這樣的行為顯然就是屬于程序違法。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