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工作的時候,一經用人單位錄用就要簽署勞動
合同,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可是有些用人單位第一個月是不簽署
合同的,這也是合法的,第二個月再支付雙倍工資。那么如果第二個月有事不能工作了,我們沒簽訂勞動
合同怎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可否未簽勞動
合同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勞動
合同,但可能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稱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開工作崗位,勞動關系即告終結,但用工單位卻不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否則將承擔給予必要經濟補償的責任。勞動關系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首先,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和相關福利待遇的權利。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否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按工作年限主張經濟補償?
雖然勞動者可以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是勞動者卻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經濟補償。按照《勞動
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包括法律規定的六種情形,但并不包括“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在內,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解除
合同并申請
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請求經濟補償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三、用人單位遲遲不簽訂勞動
合同,我們應該怎么辦?
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 《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總的來說,我們在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候也不是說就不存在勞動關系,我們只要有工資條或者工友的語音憑證等證據,就可以作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同樣到勞動局請求仲裁我們的權益就可以受到保護。關于沒簽訂勞動
合同怎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您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