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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法律有什么
在我國,
醫療糾紛造成的原因往往是由于
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所造成的。由于
醫療事故就算關系著人們的生命健康問題,所以針對
醫療事故的
醫療糾紛是不容易處理的,容易引發爭議,挑起社會矛盾。我們將針對最新
醫療糾紛法律的內容為您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
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
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
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
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需滿足四個要件:
1、特定在
醫療服務領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3、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4、錯責任處于待定狀態、
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
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
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
合同糾紛、
醫療設備和藥品買賣
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發生
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
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
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
起訴訟。
二、最新
醫療糾紛法律有什么
(一)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
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
醫療水平所限)。
(二)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
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三)最后有兩個注意點:
1、我國有一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
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
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
醫療事故還是
醫療過錯,只要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
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
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
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
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綜上所述,當我們遇到
醫療糾紛的時候,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采取行政解決方式,同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來進行維護合法權益。關于最新
醫療糾紛法律的問題,我國沒有制定新的
醫療糾紛適用法律,仍然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