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
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
醫療糾紛的頻發,使我國的醫患關系十分的緊張。這不僅嚴重的影響著
醫療行業的發展形象,同時也不利于人們合法權益的維護。
醫療糾紛是需要我們正確處理的,緩和醫患矛盾是我們的目標。我們將針對處理
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問題給您詳細介紹。
處理
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
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
醫療水平所限)。
二、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
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三、最后有兩個注意點:
1、我國有一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
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
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
醫療事故還是
醫療過錯,只要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
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
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
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
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是指基于
醫療行為在醫方(
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
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
醫療過錯引起的。
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
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
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
醫療過錯引起的
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
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
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
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
醫療侵權糾紛,即
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
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
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
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
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
醫療糾紛包括經過
醫療事故鑒定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
醫療糾紛、不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的
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
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
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
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
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
綜上所述,處理
醫療糾紛的法律的依據包括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這里我們提醒您,在
醫療事故中,實施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是由醫院來承擔舉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