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
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時常會面對這樣的情況,那就是我們的
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張,時常發生醫患之間的
醫療糾紛和
醫療事故。但是對于我們來說這二者是等同的。不過,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將二者進行分別處理。那么,
醫療事故和
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一、
醫療事故和
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
醫療事故目前需要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
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
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
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
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后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由醫學會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鑒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和法院指定鑒定。
國家之所以對
醫療事故和
醫療糾紛進行分別處理,就是為了幫助我國的有關機關更好的處理這種社會現象。而
醫療事故和
醫療糾紛的區別主要包括的是二者之間的性質,和發生時所具備的條件。不過,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發生這方面的問題,還是應該及時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