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會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逃逸行為屬于交通肇事中比較惡劣的情節,一般在具有這樣行為的時候,對肇事者的處罰相對來講都是比較嚴重的,但此時也不能很絕對的說交通肇事逃逸就一定會構成犯罪。那您知道哪些行為會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
交通事故后,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
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
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
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細分情形:
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
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
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
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并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只要肇事一方在事故發生之后離開了現場,那么就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首先我們需要判定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的原因是什么,只有在因為害怕承擔事故責任的情況下逃離現場的行為,才能最終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