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很多時候是因為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之間感情破裂,走上了
離婚的道路。而對于無過錯方而言此時也是可以提出
離婚賠償的,不過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到底無過錯方提出
離婚賠償有哪些要注意的呢?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提出賠償并獲得法院的支持。必須還要滿足以下的條件:(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離婚訴訟當事人的無過錯方的配偶。(二)
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提出損害賠償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沒有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提醒您的是:
離婚的損害賠償制度和
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并無必然聯系,它是一項單獨的損害賠償金,所以當無過錯一方主張在財產分割時要求法院有所傾斜照顧的時候,同時還可以提起單獨的損害賠償訴求。一般在無過錯方提出
離婚賠償之后,并不是一定就能獲得賠償。畢竟普通人認為的過錯行為,與法律上面規定的
離婚過錯行為還是存在一定差距的。而只有做出了法律中規定的
離婚行為之后,才能在
離婚的同時要求過錯方做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