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離婚案件
管轄權,其實也就是指
起訴的一方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需要知道,我國的法院是比較多的,而不同的法院對不同的案件才有
管轄權。因此,在
起訴離婚之前一定要先確定清楚
離婚案件的
管轄權才行。下面,我們就來告訴您應該怎么確定才好。
一、怎么確定
離婚案件
管轄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說明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
管轄的原則,由原告所在地
管轄。
離婚案件也不例外,一方提起
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
離婚之訴。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3、地方派出所所出具的證明;4、被告單位所出具的證明。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要分別加以區分,首先,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納;其次,對于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系,無能力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采納;最后,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兩個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所以,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
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
離婚應訴材料如何送達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托和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由于該類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筆者認為不能千篇一律的采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如果在外地,可以電話聯系,也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
離婚訴訟后,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往往在與被告近親屬聯系后,被告有出現的可能,這樣既可以查明事實,依法調解或者判決,又可以節省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離婚案件可以說是比較常見的民事案件了,而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時就需要由
起訴的一方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當然也有可能出現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而在實際確定
離婚案件
管轄權的時候,很多當事人就不知道要怎么處理了,其實一般情況下原告就被告,就是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起訴就好,當然
離婚案件的情況特殊,建議先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