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概念,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不安抗辯權在
合同中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不安抗辯權很多
合同的不遵守行為都無法得到權益的保障,所以我們如果經常要簽訂
合同對
合同進行履行的話,一定要提前了解關于不安抗辯權和其他各種抗辯權的內容,那具體來說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呢?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
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
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
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
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
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
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抗辯權的內容對于
合同的效力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不管是企業中做事還是平常生活中遇到的
合同簽訂,很多時候如果遇到不履行
合同的內容或者履行錯誤的話,我們都可以通過
合同的抗辯權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