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如何規定的?
在當今時代,因為道路建設而征地
拆遷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同時,為了保證被征地人一方的利益,肯定會給予相應的補償,以彌補其損失。對此,有關部門制定了一些補償安置費相關規定。下面,我們應河北省的朋友們的需求,將河北省道路征地補償安置費相關規定,介紹與您。
河北省道路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地方投資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路建設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養護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鄉級以下公路用地的補償、安置費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交通部門應按規定,向縣、市計委(計經委)、土地管理局申請批準公路用地計劃指標。
第四條 縣境內地方公路用地,必須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跨地、縣地方公路建設用地,可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預批用地控制數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驗收以前,必須全部辦完征地手續。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征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倍計算。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按縣統計局統計年報資料中被征地鄉的產值核算。具體計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執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著物(如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有關規定
執行。
(四)占用無使用單位的國有土地,實行無償劃撥;占用有使用單位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標準按當地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執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用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土地年產值的二倍計算。
(二)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計算。
(三)征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需臨時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標準,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征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向當地市、縣土地管理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基金。其標準為:征用城市(含工礦區)菜地,每畝二千元以內;征用縣城城關菜地,每畝一千元以內。
第九條 縣以上地方公路建設征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稅統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計征。
第十條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條例》第 二十六條規定范圍內的違章
建筑(包括房屋、電纜、管道及一切設施),廢棄
建筑物,以及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建的
建筑物,搶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征地,可按有關規定由縣、市土地管理局統一承辦,并實行費用包干。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能夠幫助到河北省的朋友們了解到想要知道的內容。在這里我們也要提醒您,如果對給予的補償安置費有異議,一定要及時的提出來,然后與相關的部門及工作人員進行協商,以便用更好的方式解決。如果此方法未能解決問題,那就可以選擇向法院
上訴,交由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