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以及《勞動
合同法》中對單位辭退員工做出了限制,而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損害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實際辭退的時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到底辭退員工應注意什么問題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辭退員工應注意什么問題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
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
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 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
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立于不敗之地。
二、開除員工的程序怎么進行
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勞動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決定以后,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
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對于單位來講,辭退員工應注意的問題,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辭退。而辭退員工之后,也要保障其相應的福利待遇才行。當然,若出現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那么員工也是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