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罪犯在服刑的時候,如果身患重大疾病,并且危及到了生命的話,則此時可以向監獄主管部門申請保外就醫,但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監外
執行。那在司法實務中究竟怎樣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樣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
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
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怎樣實施暫予監外
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原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
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
執行。如果罪犯是在
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
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
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
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
執行機關。在向監獄主管部門申請監外
執行的時候,若審查發現不符合條件,自然最終也就無法獲得監外
執行的批準。而至于該怎樣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其實主要也就是對申請的條件作出審查,條件符合的就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監外
執行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