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人應在適當的投票報價表上標明,本
合同擬提供貨物的單價和總價。
二.投標報價表上的價格應按下列方式分開填寫: (a)從買方本國供應的貨物; (ⅰ)報所供貨物的出廠價(工廠交貨價、倉庫交貨價、展室交貨價或貨架交貨價),包括對以下a.b兩項已繳納或應繳納的全部關稅、銷售稅和其他稅: a.報出廠價的貨物在制造或組裝時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 b.報倉庫交貨價、展室交貨價或貨架交貨價以前從國外進口的貨物。 (ⅱ)如果授予
合同,將要繳納的買方國內的銷售稅和其他稅。 (ⅲ)如果"投標資料表"中有貨物運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輸、
保險和其他當地發生的伴隨費用。 (ⅳ)如果有的話,投標資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務(伴隨服務)的費用。 (b)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ⅰ)按照"投標資料表"中的規定,報指定目的港的到岸價(DIF),或"運費、
保險付至邊境口岸價"(CIP),或"運費、
保險付至指定目的地價"(CIP)。報價時投標人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在合格來源國注冊的交通工具進行運輸。同樣,投標人可以從任何合格來源國取得
保險服務。 (ⅱ)如果"投標資料表"中的規定,報離岸價(FOB),或適用時"貨交承運人價"(FCA)。 (ⅲ)如果"投標資料表"中規定,報"成本運費價"(CFR),或適用時報運費付至目的港價(CPT)。 (ⅳ)如果"投標資料表"中規定,貨物從進口口岸運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輸、
保險和其他當地發生的伴隨費用。 (ⅴ)如果有的話,"投標資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務(伴隨服務)費用。
三.出廠價(EXW)、到岸價(CIF)和"運費、
保險付至……"價(CIP)等術語,應根據巴黎國際商會的目前版本的
國際貿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的規定來解釋。
四.招標人要求協議人將投標價分成幾部分,只是為了方便買方對投標書進行比較,并不限制買方以上述任何條件訂立
合同的權力。
五.投標人所報的投標價在
合同執行過程中是固定不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否則投標人以可調整的價格提交的投標書將作為非響應性投標而予以拒絕。但是,如?quot;投標資料表"中規定,投標人所報的投標價在
合同執行過程中可以調整,以固定不變價提供的報價將不被拒絕,只是將價格調整作為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