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
離婚的時候還是沒有未成年子女還好,否則就還需要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不然就不能解除婚姻關系。而此時,首先就要確定子女
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在夫妻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法院
起訴。那么對于
離婚案件
撫養權歸屬該怎么判決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
離婚案件
撫養權歸屬該怎么判決
1、法院在判決孩子
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長。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征求孩子個人意見。綜上,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的。
二、法律對探望權又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第38 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 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
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25 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26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需要了解清楚究竟父母哪一方的撫養是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而判決
撫養權的標準也是唯一的,即以子女的切身利益出發。不過即使在
離婚的時候對
撫養權作出了判決,日后也是可以申請變更
撫養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