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
管轄權問題分析
發生債權轉讓糾紛,人們第一個想到的是去法院
起訴,那么選擇到法院解決問題,首先要確定該法院是否具有
管轄權,該法院才會選擇是否應該處理。所以,我們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債權轉讓后
管轄權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權轉讓后
管轄權問題分析
1、協議債權轉讓
管轄權
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三方共同簽署。在此情形下,若該協議
管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因為協議
管轄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體現,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只要協議
管轄合法有效,就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約束力。
2、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則
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原
合同中未約定
管轄法院的,原則上被告住所地與原
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
管轄權。但是,原
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
二、債權轉讓的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
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
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
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
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
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
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
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三、債權轉讓的限制
①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
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轉讓發生糾紛選擇有
管轄權的法院,應該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所在地原則進行,如果債權轉讓協議有約定且符合法律規定,是可以依照協議選擇法院,當然債權的轉讓還應該是有效的債權,所以,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在線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