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抗辯權是什么?
在人們與他人簽訂
合同的過程中,對于
合同條款的理解可能會存在各種不同的看法,有些誤解是無足輕重的錯誤認識,但是有的誤解涉及到
合同簽訂的根本目的和其他重要內涵,這就是所謂的重大誤解。如果人們對某一條款有這樣的重大誤解就會享有重大誤解抗辯權,下面我們就為您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重大誤解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必須對
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
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
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于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
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
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
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
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銷的
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
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
合同變為有效的
合同。
為此,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因重大誤解訂的
合同的處理方法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合同,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
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了
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標的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并產生使
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后果。
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著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
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但是,重大誤解和欺詐是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的:首先,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并非因為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陷入錯誤認識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欺詐行為造成的。例如誤將標簽上標明的滌綸西裝當作毛滌綸西裝購買,這屬于誤解。但如果銷售者故意將滌綸西裝寫成毛滌綸西裝出售,則構成欺詐。
綜上所述,重大誤解抗辯權是指在
合同當事人對
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時享有的權利,此時,受有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憑借這一理由撤銷已經生效的
合同條款,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對于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咨詢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