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不管是什么證件,其實當事人都是應該妥善進行保管的,畢竟日后自己也不知道會不會再用到。而對于想結婚證、
離婚證這樣比較重要的證件,更是要放好。實踐中經常出現弄丟
離婚證的情況,那
離婚證弄丟了要怎么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離婚證弄丟了要怎么辦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
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離婚證。”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補辦了結婚證后提交給公證機關。
二、怎樣補領
離婚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二)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三)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四)登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
三、
離婚調解書等于
離婚證嗎?有了
離婚調解書還要領
離婚證嗎?
根據《婚姻法》法律規定,
離婚形式包括兩種: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所謂協議
離婚就是男女雙方經過協議,意見達成一致,可在民政局辦理
離婚手續,領取
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
起訴到法院,法院確認符合規定
離婚條件,可以判決
離婚。但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會簽訂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并不能確認及證明
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后,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準許夫妻
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
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于
離婚調解書與
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
離婚調解書后不需要領取
離婚證,也就是說,
離婚調解書等于
離婚證。其實此時也不用太擔心,畢竟我國是允許補辦
離婚證的。而具體該如何來補辦,這方面的內容我們也是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的。當然,現實中要是夫妻是被調解
離婚的,在領取了
離婚調解書之后其實也是不用再辦理
離婚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