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要是男女雙方能夠自愿
離婚的話,自然是最好不過的了,在對
離婚的相關事宜,如共同財產、債務以及子女
撫養權作出處理之后,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
離婚手續。但此時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條件是什么呢?不符合
離婚條件,就無法通過協議方式
離婚,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條件是什么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婚姻關系,在我國這類
離婚請求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準予登記前需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一是雙方確實是自愿
離婚,這是確定準予
離婚的最根本的條件;二是雙方對子女撫養教育已有適當安排,如子女歸誰撫養、撫養費如何負擔,給付的期限和辦法等;正是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以及
離婚后一方是否需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等。上述三條是辦理
離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處理好這些問題不得準予登記。如果男女雙方確實自愿
離婚,只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及財產問題有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控訴訟程序處理。
二、是否能與精神病患者協議
離婚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
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因此一般說來,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
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
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不能與精神病患者“協議”
離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精神病患者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的。另外,我國《婚姻登記條例》中還規定,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
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患精神病的人
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由法院來判決。第一,先判斷此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如果此精神病患者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在此患者精神完全正常的情況下,可以協議
離婚;在此患者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不能協議
離婚。第三,如果此精神病患者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則不能協議
離婚。自愿
離婚其實也就是協議方式
離婚,但此時光是男女就
離婚自愿還不夠,同時還要求在其他
離婚事宜上面也能夠達成一致,否則就不能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在雙方自愿
離婚的情況下,要是產生了爭議的話,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
起訴,通過訴訟方式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