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要求用人單位在雇傭勞動者的時候,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仍然有很多不法的企業在勞動
合同上做手腳來造成勞動
合同的不合法,那么合法勞動關系是怎樣的,不合法的勞動關系包括哪些呢,下面的我們為您解答。
一、合法勞動關系的用人標準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
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二、不合法的勞動關系有哪幾種情況
我國勞動
合同法專門規定了勞動
合同的有關事項,如果違反了該法的規定,則可以認定勞動
合同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
合同制度,明確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比如《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您都知道,勞動
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很多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協議的時候并沒有仔細的看清楚上面的條款,導致勞動
合同不合法,這樣用人單位就可以損害勞動者的權益,那么合法勞動關系是怎樣的,在上文中,我們已經詳細的整理了,僅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