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有繼承法中的規定有關嗎?
長輩在離世之后作為晚輩的不僅要處理長輩的后事還需要對長輩的
遺產進行處理和分割,而長輩在去世之前的所持有的土地此時如何繼承就是一個和重要的問題了,但是土地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晚輩是否能夠繼承,所以國有土地使用有繼承法中的規定有哪些呢?這就和我們來看一下吧。
一、國有土地使用有繼承法中的規定有哪些?
(一)繼承法規定,下列財產不能作為
遺產來繼承:
1、承包經營權,但是收益可以繼承。
2、與人身有關和專屬性的財產權。
3、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而國務院1990年5.19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正在日益減弱,并且伴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越來越成為農民可以實際支配的一項財產權利。允許土地承包權的繼承,不僅能有效地保護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對承包地投入的連續性和持久性,也將極大地推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否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或者部分否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觀點,都是與現實需求不相適應的,并且造成了對相應繼承人繼承權的剝奪。我國的法律已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以轉讓、轉包等形式進行流轉,如果法律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或者只允許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那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被繼承人將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轉讓、轉包等形式流轉給其繼承人,或將流轉所獲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那么將達到與繼承同樣的效果,使相關法律規定行同虛設。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條的客體主要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即現行法律承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
合同辦理?!笨梢?,我國繼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權的繼承,只是設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法律明文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
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這就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提供了法律依據,并且滿足了《繼承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前提條件,并予之銜接,使農民真正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這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提供了法律依據。
另外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在新頒布的《承包法》和《物權法》中都沒有否定,并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已經確立,物權本身就具有可繼承性,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應該是為法律和現實所接受的。
在繼承法中,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作為
遺產來繼承的,所以國有土地使用有繼承法中規定了如果被繼承人的土地性質是屬于國有資源,那么繼承人就不能進行繼承。而且其中像是土地的承包權也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帶來的收益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