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在我國目前的民事審判活動中真有很大的比重。這是由于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例如男女雙方通過相親而結婚,但事實上并不了解對方,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
離婚,二是訴訟
離婚,那么在訴訟
離婚中,男方可以
起訴離婚女方懷孕嗎?下面我們就為您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
起訴離婚時女方懷孕的處理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1年內(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但是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除外。
如原審法院判決
離婚未發現女方懷孕,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
離婚請求。
首先,女方“三期”
離婚保護期限制男方提出
離婚訴訟,還存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例外。同時不適用于解除
同居關系的案件。
其次, 女方“三期”
離婚保護期只是限制由男方提出
離婚訴訟,并不限制由女方提出
離婚訴訟。
再者,女方“三期”
離婚保護期雙方可以協議
離婚。
最后,女方違反計劃生育的“三期”是否受
離婚保護,婚姻法未加規定。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女方有妊娠事實”、“須按照計劃生育要求”。
二、懷孕婦女
起訴離婚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娃振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條規定是從法律上對婦女給予特殊保護。
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內
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
離婚請求,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期限內
起訴離婚”法院是應當受理的。
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來看,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
離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爭的事實,且雙方均又同意
離婚,法院準許雙方
離婚是完全應該的。
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于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待胎兒出生后,雙方可以另行解決
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當然,雙方都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那么雙方可以協議
離婚,然后去民政部門辦理手續即可。
綜上所述,男方可以
起訴離婚女方懷孕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一般來說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
離婚只能通過協議
離婚的方式進行。但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自己仍然享有提
起訴訟
離婚的權利。對于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咨詢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