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
合同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
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有
違約行為,那么另一方是可以選擇解除
合同的。但是如果是
違約行為的一方提出解除
合同的要求,這個要求是否可以成立?接下來,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講解
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
合同?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
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
合同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二條、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
合同解除的情形,盡管對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沒有明確,但結合民法理論其立法本意應作如下理解:
(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的情形下,
合同當事人均是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
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
(三)在不可抗力導致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具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也就是
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為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四)因當事人一方
違約行為,具體包括預期
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
違約等其他
違約行為,導致
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才享有
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
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
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
合同解除權,不能直接產生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
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
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
由上述規定可知,作為
合同的
違約方,是不能夠主張解除
合同的。
二、
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一)
合同的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
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
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
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
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
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
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
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
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
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對某些
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
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
合同。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
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
合同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
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
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
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
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
合同發生的
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
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
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由上可知,
合同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之分,除非
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否則作為
違約方是不可以主張解除
合同的。如果對此你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