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入職之后,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在雙方簽訂勞動
合同之后,勞動者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在實踐中,有許多勞動關系糾紛是由于勞動關系歸屬地不明確引起的,那什么是勞動關系歸屬地?它是怎么劃分的?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說明。
一、什么是勞動關系歸屬地?怎么劃分?
勞動關系歸屬地即勞動
合同的履行地,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住所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勞動
合同履行地指勞動者實際工資場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 勞動
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
管轄。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
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
管轄。
二、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由于許多公司在各地都有下屬的分公司,而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糾紛的受理法院往往是勞動關系歸屬地的法院。但許多勞動者并不了解什么是勞動關系歸屬地,其實,勞動關系歸屬地即勞動
合同履行所在地點,勞動者如果要
起訴用人單位,直接到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