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歲以上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些老人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但是因為某種原因仍然繼續找工作。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都會拒絕與6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那么60周歲以上勞動關系如何認定?本文我們將針對這一問題為您整理資料,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一、60周歲以上勞動關系如何認定?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于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
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勞動
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二、對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判定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情形: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繼續出來工作的;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后,辦理了退休手續并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對于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系。對于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系。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系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系。綜上所述,對于6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他們簽訂的勞動
合同依然存在法律效力,但是在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退休金的待遇的勞動者,他們和單位的關系應判定為勞務關系,另外的情形各地高院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我國法律中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禁止聘用60周歲以上的老人,也就是說60周歲以上的老人仍然可以成為勞動者。60周歲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將會根據勞動者是否已經開始享有養老
保險金,如果已經享有養老
保險金雙方的勞動關系將被破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