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車險相關規定是什么 商業車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
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是指由
保險公司對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
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
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
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的
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中資
保險公司(以下稱
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實行統一的
保險條款和基礎
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
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
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
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
保險公司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
保險公司相應調整
保險費率。
調整
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
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
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
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
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
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
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
交通事故中被
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
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
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資格的
保險公司,被選擇的
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業務資格的
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
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
保險費;
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
保險單、
保險標志。
保險單、
保險標志應當注明
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
保險期限、
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
保險人應當在被
保險機動車上放置
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
保險單、
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
保險單、
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
保險條款和
保險費率之外,向
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時,
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
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解除
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
保險單和
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
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
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
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解除前,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
合同承擔
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
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的
保險費,剩余部分的
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雖說購買商業車險的相關內容大部分人都有所了解,但國家對于商業車險相關規定其實還是有很多人不了解的,不了解商業車險相關規定的話,可能遇到一些問題的情況下都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處理,所以在購買商業車險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