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單位同農民工不簽署勞動
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對于農民工維權是不利的。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簽署勞動
合同。如果是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要及時確定。那么事實勞動關系包括幾種?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的這篇文章。
一、事實勞動關系包括幾種?
1、沒有書面
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
合同,但是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4、以其他
合同形式代替勞動
合同,即在其它
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
合同、租賃
合同、兼并
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5、勞動
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
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
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二、哪些證據可以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三、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
合同爭議提
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通過我們的講解,我們知道了事實勞動關系包括幾種。從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角度看,未簽署勞動
合同,用口頭協議替代,沒有按照規定簽署勞動
合同,企業在勞動
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員工而未續簽的,都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員工可以憑借工資卡、社保記錄、其它員工證言的證據提出確定勞動關系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