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賠償嗎?
工程質量一直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問題,不僅關乎到日后使用的安全,也關乎到建設工程中施工方是否能按約定履行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中的義務,滿足發包方的要求。實際上,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屢見不鮮。那么,可以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賠償嗎?我們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如何處理相關糾紛
《
合同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
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于
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
合同以及
合同解除后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
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持。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賠償
盡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雙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
建筑材料變成
建筑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賠償,沒有約定賠償的,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方也是可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