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員工剛進公司時,公司并不給簽訂相關的
合同,為了以后可以擺脫一些麻煩。可是,勞動
合同是對員工的一份保障,員工應該了解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才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那么剛到公司入職不簽
合同嗎?下面是的我們帶來的介紹。
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
合同;
(2)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自動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勞動者根據38條辭職有補償金,
不與勞動者簽
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收集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工資卡等,等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或勞動者辭職,可以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82條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38條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
保險。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 ?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由勞動
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可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和員工簽訂
合同,否則,員工可以主動提出,提出未果員工則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用工超過一月未滿一年時向用人單位申請雙倍工資、以上是關于問題剛到公司入職不簽
合同嗎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問題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