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時候,首先需要確定好
管轄法院,之后就是按照要求準備相應的材料,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啟動
離婚程序。那具體來說
起訴離婚準備材料都有哪些呢?可能很多當事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讓我們為您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
起訴離婚準備材料都有哪些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
起訴狀三份;(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四)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
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五)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
二、夫妻
離婚向哪個法院
起訴
離婚案件的法院
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確定即可。但在特殊情況下,
離婚案件的
管轄也有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的規定。現簡要說明不同情況下當事人該向哪個法院
起訴的問題:正常情況下的
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
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特殊情況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
管轄,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這種情形是指下面的情況:(一)對不在中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三)對被監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四)非軍人對軍人(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一方提起的
離婚訴訟;(五)被告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原告一方
起訴要求
離婚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的
離婚案件,原告在
起訴離婚時,有義務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
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
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各位可以大概了解一下。需要注意針對不同的
離婚方式,當事人需要準備的材料是不同的,而實際申請
離婚的機關也不同。在訴訟
離婚中,由于當事人之間是產生了爭議的,因此要是不清楚該如何打官司的話,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