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是人的一生中不過或缺的一部分,當我們千辛萬苦的找到工作后,還來不及體會一下喜悅,就不得不面對入職的各種法律問題。其中,勞動
合同問題是最為常見的。很多求職者都是新手,對于勞動
合同知之甚少。很多時候,許多人都會碰到這樣子的疑惑,入職前簽訂協議是否等同簽訂勞動
合同?有關勞動
合同的法律有:
1、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第十七條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第二十七條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以上便是簽訂勞動
合同的相關法律,由此可見,入職前簽訂協議并非就是簽訂勞動
合同。所以,求職者們需要注意了,當你在入職前簽訂了協議后,不能在勞動
合同問題上被拐騙然后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就就職了,一定要簽訂勞動
合同,這樣子你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