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
合同是指在
合同中指明一定條件,把條件的成就(發生或出現)作為
合同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除附解除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實都可以作為附條件,
合同中的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下列特點: 第一,作為
合同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 第二,
合同中的附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 第三,作為
合同中的附條件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第四,條件能夠引起
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