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于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后是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一定情況下機關和檢察院對于公民實行了錯誤
拘留。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錯拘國家賠償嗎?我們為您答疑解惑。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錯拘國家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
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刑事
拘留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是指行使偵查權的機關當偵查過程,遇到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錯誤
拘留在刑事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上有不同的含義。在刑事訴訟法上,錯誤
拘留是指司法機關在不具備刑事訴訟規定的條件情況下實施的刑事
拘留。在國家賠償法上,錯誤
拘留是指司法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而采取的刑事
拘留強制措施。由于兩種法律規定不同,所以在辦理因錯誤
拘留而要求刑事賠償案件時要重點把握犯罪事實這一概念,而不能習慣于按司法實踐中較常用的
拘留強制措施標準來掌握。所謂“沒有犯罪事實”,是指完全沒有證據或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所謂“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沒有比較可靠的證據或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只要不能證明被
拘留的有罪,就必須按無罪處理,先前的
拘留便為錯誤的
拘留。就符合《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錯誤
拘留,國家應予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復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國家賠償法規則原則指的就是國家承擔賠償的標準和依據。關于國家賠償法的規則原則是什么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們國家,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在現實生活中,當國家機關以及其工作人員,在他們工作的過程中對我們的合法權益進行的侵犯,我們就可以依法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根據我國賠償法的法律規定,錯誤
拘留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但是由于錯誤
拘留在刑事訴訟法上以及在國家賠償法上的定義不同,所以對于錯誤
拘留,要進行正確的理解。若是在沒有犯罪事實情況下將公民進行了
拘留,公民就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