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般會確定子女
撫養權的歸屬,同時會確定撫養費的數額。而
離婚以后,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
撫養權變更的情形,則
撫養權會予以變更。那具體來說變更小孩
撫養權的條件包括哪些?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變更小孩
撫養權的條件包括哪些
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另外,對于在
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二、變更撫養費的條件是什么
1、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
離婚協議或
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離婚以后,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會逐漸穩定下來,但是子女的
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確實兩個易變因素,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如果遇到
撫養權和撫養費的相關糾紛,最好咨詢專業律師,幫助你答疑解惑,通過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維護自身的權益。